一、重要提示
自2018年8月1日起,持普通护照办理签证须到中国签证申请服务网站(http://bio.visaforchina.org/HEL2_EN)填表和预约时间。没有预约时间将无法受理申请。
1、请在入境中国前1个月左右申请签证,但不能早于3个月。如申请人计划不当导致来不及申请签证或出发前签证过期,由申请人自行承担责任。
2、即使委托他人代办,申请人也需在表格上签字(16岁以下未成年人除外)。代办人在申请表中所做的修改,视为申请人已经同意并予以承认。
3、签证申请一经递交,不得更改或撤销。用于签证申请的证明材料递交后不再退回,如有需要请事先复印留存。
4、是否颁发签证及颁发何种签证,签证的有效期、停留期和入境次数,最终由领事官员根据中国有关法律和规定做出决定。受理时告知的取证日期仅适用于一般情况。每份申请情况各不相同,领事官员可视个案要求申请人提供本须知以外的其他补充材料或面谈,申请人应配合,受理时间也会相应延长。请不要自认为签证申请一定会获批准,如签证未获批准,使馆不承担申请人制定旅行计划、购买机票、支付酒店等行为所产生的经济损失。
二、办理方式、时间及相关须知
1、中国签证申请服务中心
地址:赫尔辛基Salomonkatu 17B,3krs
电话:010-3375600
电子邮箱:helsinkicenter@visaforchina.org
网址:http://www.visaforchina.org
2、中国签证申请服务中心工作时间
星期一、星期四(节假日另行通知)
递交申请:上午9:00至11:30(其中特急申请受理截至11:30)
交费发证:上午9:00至下午4:00
3、中国签证申请服务中心服务收费
中国签证申请服务中心除了代驻芬兰使馆收取签证费、急件费外,还另外收取服务费,其中普通件55欧元、加急件75欧元、特急件85欧元、单向邮寄服务费EUR85(不含税)。
4、持用外交、公务(官员)护照者,或申请中国外交、礼遇、公务签证者,或赴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及赴澳门特别行政区的签证申请(入境许可),仍请直接向驻芬使馆领事部递交申请,无需预约。
使馆领事部地址:Vanha kelkkamäki 9, Kulosaari, 00570, Helsinki, Finland
对外办公时间:周一、周四上午9:00 -11:30(节假日休息时间请注意网页通知)
使馆网址:www.chinaembassy-fi.org
三、签证费
1、取证时交费。
2、收费不接受现金,只接受刷卡方式交费。
3、费用
| 费用类别 | 金额(单位:欧元) | |||
签 证 费 |
| 申根签证国家公民 | 美国公民 | 加拿大公民 | 其他国家公民(个别国家收费不同) |
一次入境/过境 | 60 | 168 | 73 | 33 | |
两次入境/过境 | 60 | 168 | 73 | 50 | |
半年多次入境/过境 | 60 | 168 | 73 | 66 | |
一年多次入境/过境 | 60 | 168 | 73 | 100 | |
团体签证 | 48 | 100 |
| 30 | |
入港许可 |
| 7 | |||
| 加急费 (第二、三个工作日取证) | 21 | |||
| 特急费 (当天取证) | 31 |
四、签证类型
|
五、总体要求
1、须认真、逐项填写签证申请表并贴本人近期证件照片1张(照片规格要求:http://www.chinaembassy-fi.org/chn/lsfw1/qzyw1/t1420632.htm)。不适用栏目请填写“无”。申请表及其他材料须详实,不得遗漏或字迹不清楚,否则后果由申请人本人承担。
2、申请表须由本人签字。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应当由其监护人代为签字并提交监护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3、护照有效期须6个月以上,申请多次有效签证护照有效期须相应长,应覆盖签证有效期+停留期(例如:申请半年多次有效签证,每次停留期30天,护照有效期则应不少于7个月);空白签证页至少2页。
4、原中国公民(含在港、澳、台地区出生者)加入外国国籍后,第一次持外国护照或新换发的护照申请中国签证,须同时出示本人原中国护照原件及其资料页复印件、或旧外国护照及其资料页复印件、以往中国签证复印件。
5、无论在中国还是在芬兰出生,具有中国血统的儿童首次申请签证,须提供该儿童的出生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和其父母或监护人同意为孩子办理签证的书面说明。
6、在第三国出生,具有中国血统的儿童申请签证,如不能提供上述出生证明,须到所居住的国家申办签证。
7、申办签证时本人必须在芬兰,否则后果由申请人本人承担。
8、使馆根据申请人前往中国的目的和身份颁发相应种类的签证。外国人在中国境内不得从事与其所持签证种类不符的活动,从事其他活动须申请其他种类签证。否则后果由申请人本人承担。
9、严禁弄虚作假。提供虚假信息的个人将被拒签;弄虚作假的旅行社将被取消代办签证资格。
10、除欧盟及申根协定缔约国之外的第三国公民申请人需提供6个月以上的居留许可或社保(Kela Card)卡原件及复印件。来芬免签者,请提供来芬入境记录(入境章)原件及复印件。
11、D、J1、Q1、S1、X1、Z字签证(以下统称居留类签证)的持证人应当自入境之日起30日内向拟居留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请办理相应种类外国人居留证件。
12、C、F、G、J2、L、M、Q2、S2、X2字签证(以下统称停留类签证)的持证人,凭签证并按照签证注明的停留期限在中国境内停留。
六、须提供的申请材料
根据赴中国的不同目的,须提供以下申请材料:
(一)申请赴中国执行司乘任务(C字签证)须提供:
1、签证申请表并贴本人近期彩色证件照片1张。
2、护照及其资料页复印件。
3、外国所属运输(航空、船舶等)公司的公函、担保函或中国境内有关单位出具的邀请函。
4、芬兰航空公司员工个人单独申请时,需出示芬航签发的公函。
5、使馆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注意:非定期专机、包机、私人飞机等须在飞行许可获准后,方可启程飞往中国)。
(二)申请赴中国永久居留(D字签证)须提供:
1、签证申请表并贴本人近期彩色证件照片1张。
2、护照及其资料页复印件。
3、中国公安部签发的《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确认表》原件及复印件。
4、使馆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请注意:
持证人入境中国后须在30日内向拟居留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请办理居留证件。
(三)申请赴中国从事交流、访问考察等活动(F字签证)等须提供:
1、签证申请表并贴本人近期彩色证件照片1张。
2、护照及其资料页复印件。
3、中国境内有关单位或个人出具的邀请函件。该邀请函须包含以下内容:
(1)被邀请人个人信息:姓名、性别、出生日期等;
(2)被邀请人访问信息:来华事由、抵离日期、访问地点、与邀请单位或邀请人关系、费用来源等;
(3)邀请单位或邀请人信息:邀请单位名称或邀请人姓名、联系电话、地址、单位印章、法定代表或邀请人签字等。
4、申办多次有效签证还应提供以往中国签证的复印件(复印在同一张A4纸上)。
5、使馆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四)申请过境中国(G字签证)须提供:
1、签证申请表并贴本人近期彩色证件照片1张。
2、提供护照及其资料页复印件。
3、前往国家(地区)的已确定日期、座位的联程机(车、船)票。
4、使馆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五)申请常驻中国进行新闻采访活动(J1字签证)须提供:
1、签证申请表并贴本人近期彩色证件照片1张。
2、护照及其资料页复印件。
3、中国外交部新闻司签发的签证通知函及记者所在媒体出具的公函。
4、使馆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请注意:申请人应先与中国使领馆新闻处联系,办妥相关手续。持证人入境中国后须在30日内向拟居留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请办理居留证件。
(六)申请赴中国进行短期新闻采访活动(J2字签证)须提供:
1、签证申请表并贴本人近期彩色证件照片1张。
2、护照及其资料页复印件。
3、中国外交部新闻司或有关单位的签证通知函及记者所在媒体出具的公函。
4、使馆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申请人应先与中国使领馆新闻处联系,办妥相关手续。
(七)申请赴中国旅游(L字签证)须提供:
对于个人申请者,须提供以下材料:
1、签证申请表并贴本人近期彩色证件照片1张。
2、护照及其资料页复印件。
3、往返机票订单和酒店订单等行程材料,或中国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出具的邀请函件。该邀请函须包含以下内容:
(1) 被邀请人个人信息:姓名、性别、出生日期等;
(2) 被邀请人行程安排信息:抵离日期、旅游地点等;
(3) 邀请单位或邀请人信息:邀请单位名称或邀请人姓名、联系电话、地址、单位印章、法定代表或邀请人签字等;
(4) 邀请人的中国身份证复印件或外国人护照及居留证复印件;
4、使馆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以团体形式入境旅游的,需提供:
1、 由旅行社(包括中旅、中青旅和国旅三大旅行社总社)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局签发的团体签证通知函;
2、一份由组团旅行社出具的介绍信,内容应包括旅游团主要信息(如团号、人数、具体联系人等)和旅行日程等。
3、三份打印好的旅游团人员名单。如名单最后一页有空白,需从空白部分左上角到右下角划一条直线;
4、每位旅游团成员的护照资料页复印件。护照资料页复印件须分别按照名单顺序摆好。
(八)申请赴中国从事商业、贸易活动(M字签证)须提供:
1、签证申请表并贴本人近期彩色证件照片1张。
2、护照及其资料页复印件。
3、以下商务活动文件之一:
(1) 中国境内贸易合作方出具的请柬等邀请函件。该邀请函须包含以下内容:
(a) 被邀请人个人信息:姓名、性别、出生日期等;
(b) 被邀请人访问信息:来华事由、抵离日期、访问地点、与邀请单位或邀请人关系、费用来源等;
(c) 邀请单位或邀请人信息:邀请单位名称或邀请人姓名、联系电话、地址、单位印章、法定代表或邀请人签字等。
(2) 中国有关单位签发的《邀请函》
(3)中国有关单位签发的《邀请核实单》(须附公司或单位的邀请函)
(4) 经贸交易会请柬
(5) 载有申请人姓名的在华投资、经商企业的营业执照或企业批准书等。
4、申办多次有效签证须提供以往M字签证或者F字签证的复印件(复印在A4纸上)。
5、使馆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九)申请赴中国与亲属团聚或寄养儿童等(Q1字签证)须提供:
如系家庭团聚事由,须提供:
1、签证申请表并贴本人近期彩色证件照片1张。
2、护照及其资料页复印件。
3、居住在中国境内的中国公民或具有中国永久居留资格的外国人出具的邀请函件,该邀请函须包含以下内容:
(1)被邀请人个人信息:姓名、性别、出生日期等;
(2)被邀请人访问信息:来华事由、拟抵达日期、拟居留地点、拟居留期限、与邀请人关系、费用来源等;
(3)邀请人信息:邀请人姓名、联系电话、地址、邀请人签字等。
4、邀请人的中国身份证复印件或外国人护照及永久居留证复印件;
5、申请人与邀请人之间的家庭成员关系(配偶、父母、子女、子女的配偶、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配偶的父母)证明(结婚证、出生证、公安派出所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或亲属关系公证书等)原件和复印件。
如系寄养事由,须提供:
1、中国驻外使领馆出具的寄养委托公证或经过所在国或中国公证的寄养委托书及复印件;
2、委托人的护照原件、复印件及其与被寄养儿童的亲属关系证明(结婚证、出生证、公安派出所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或亲属关系公证书等)及复印件;
3、接受寄养的受托人出具的同意接受寄养函件原件及复印件和身份证复印件;
4、寄养儿童的父母双方或者一方为中国公民的,还应提供儿童出生时中国籍父母在境外定居证明的复印件。
5、使馆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请注意:持证人入境中国后须在30日内向拟居留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请办理居留证件。
(十)申请赴中国短期探亲(Q2字签证)须提供:
1、签证申请表并贴本人近期彩色证件照片1张。
2、护照及其资料页复印件。
3、居住在中国境内的中国公民或具有中国永久居留资格的外国公民出具的邀请函件。该邀请函须包含以下内容:
(1)被邀请人个人信息:姓名、性别、出生日期等;
(2)被邀请人访问信息:来华事由、抵离日期、访问地点、与邀请人关系、费用来源等;
(3)邀请人信息:姓名、联系电话、地址、邀请人签字等。
4、邀请人的中国身份证复印件或外国人护照及永久居留证复印件。
5、使馆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十一)申请赴中国的专门人才(R字签证)须提供:
1、签证申请表并贴本人近期彩色证件照片1张。
2、护照及其资料页复印件。
3、符合中国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确定的外国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紧缺专门人才的引进条件和要求,并按照规定提交相应的证明材料。
4、使馆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十二)申请赴中国团聚(S1签证)须提供:
1、签证申请表并贴本人近期彩色证件照片1张。
2、护照及其资料页复印件。
3、在中国境内居留的外国人出具的邀请函件。该邀请函须包含以下内容:
(1)被邀请人个人信息:姓名、性别、出生日期等;
(2)被邀请人访问信息:来华事由、拟抵达日期、拟居留地点、拟居留期限、与邀请人关系、费用来源等;
(3)邀请人信息:姓名、联系电话、地址、邀请人签字等。
4、邀请人的护照及居留证件复印件;
5、申请人与邀请人之间的亲属关系(配偶、父母、未满18周岁的子女、配偶的父母)证明(结婚证、出生证、芬境内公证处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或亲属关系公证书等)原件和复印件。
6、使馆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请注意: 持证人入境中国后须在30日内向拟居留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请办理居留证件。
(十三)申请赴中国短期探亲或因私人事务访华(S2字签证)须提供:
如系短期探亲,须提供:
1、签证申请表并贴本人近期彩色证件照片1张。
2、护照及其资料页复印件。
3、邀请人(具体指因工作、学习等事由在中国境内停留居留的外国人)的护照及居留证件复印件;
4、邀请人出具的邀请函件。该邀请函须包含以下内容:
(1)被邀请人个人信息:姓名、性别、出生日期等;
(2)被邀请人访问信息:来华事由、拟抵达日期、拟居留地点、拟居留期限、与邀请人关系、费用来源等;
(3)邀请人信息:姓名、联系电话、地址、邀请人签字等。
5、申请人与邀请人之间的家庭成员亲属关系(配偶、父母、子女、子女的配偶、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配偶的父母)证明(结婚证、出生证、芬境内公证处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或亲属关系公证书等)复印件。
6、使馆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如系私人事务,须提供
1、签证申请表并贴本人近期彩色证件照片1张。
2、护照及其资料页复印件。
3、根据领事官员要求提供有关私人事务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4、使馆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十四)申请赴中国进行长期学习(X1字签证)须提供:
1、签证申请表及申请表附表并贴本人近期彩色证件照片1张。
2、护照及其资料页复印件。
3、中国境内招收单位出具的录取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
4、《外国留学人员来华签证申请表》(JW201或JW202表)原件及复印件。
5、使馆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请注意:持证人入境中国后须在30日内向拟居留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请办理居留证件。
(十五)申请赴中国进行短期学习(X2字签证)须提供:
1、签证申请表及申请表附表并贴本人近期彩色证件照片1张。
2、护照及其资料页复印件。
3、中国境内招收单位出具的录取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
4、使馆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十六)申请赴中国任职、就业(Z字签证)须提供:
1、签证申请表及申请表附表并贴本人近期彩色证件照片1张。
2、护照及其资料页复印件。
3、下列证明材料之一及其复印件:
(1)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签发的《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
(2)外国专家局签发的《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证》
(3)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签发的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证明》
(4)文化行政主管部门签发的商业性文艺演出批件(只适用于来华进行商业演出的申请人)
(5)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签发的《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从事海上石油作业邀请信》
4、使馆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请注意: 持证人入境中国后须在30日内向拟居留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请办理居留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