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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派生因疫情延期回国期间资助奖学金的通知
2020-03-03 15:04

    

  针对现阶段因疫情申请延期回国、延期期间资助的有关工作,结合国家公派留学管理信息平台操作流程,有关操作说明如下。

  一、因疫情延期回国的,延期资助最早于1月20日开始,最晚资助到3月31日。延期资助的奖学金,在留学人员回国结算时发放。

  二、主要分三类情况

  1.延期30天(不含)以内的,无需通过信息平台提交延期申请。对此类人员,只要延期期间在1月20日至3月31日之间的,均按因疫情提供延期资助。

  2.延期30天(含)以上的,留学人员在信息平台中提交延期申请,备案类(驻外审批、基金委备案)、审批类(驻外报回基金委审批)均按现行信息平台操作流程处理。留学人员在延期原因中、驻外使(领)馆和国家留学基金委在审核(审批)意见中注明因疫情延期。

  在留学人员回国结算时,国家留学基金委信息资源部根据信息平台中驻外使(领)馆或国家留学基金委最终审批情况,对因疫情延期回国的核发延期资助奖学金。

  3.特殊情况无法在信息平台办理延期的,请驻外使(领)馆协助填写附件中的备案表,发国家留学基金委信息资源部指定邮箱;信息资源部协助解决技术问题后,按正常流程办理。如还因技术问题无法按正常流程办理的,另行研究处理。

  特殊情况包括:在外留学人员之前已在线提交回国申请并已审核通过、留服已购买回国机票(后又因疫情退票)等因技术原因无法在信息平台上再次提交因疫情延期申请的;博士生导师项目等个别未在信息平台办理报到手续等情况。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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